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