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九条已废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禁止进口危险废物或者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