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六条已废止鼓励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利用危险废物,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被淘汰的设备。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废铅酸电池、废矿物油和废含汞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