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挥发、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