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四条已废止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挥发、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