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第三十三条有效因污染积累导致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退化,或者因水污染事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