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将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从事违反本条例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