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二)减少教学课时,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发生学生重大伤害等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