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