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第四十二条有效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