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