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