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聘任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其专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