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聘任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其专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