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章程、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类别、规模、招生范围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