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一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应当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该校增加培训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应当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该校增加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