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客运出租企业第九条已废止客运出租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备出租汽车车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和领取票据。出租汽车车辆除符合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规定的车型、车辆颜色,标明客运出租企业名称和行业徽标,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二)车内装置空车待租及暂停营运标志,贴有运价标签,安装统一选型的计价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