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客运出租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备出租汽车车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和领取票据。

出租汽车车辆除符合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规定的车型、车辆颜色,标明客运出租企业名称和行业徽标,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

(二)车内装置空车待租及暂停营运标志,贴有运价标签,安装统一选型的计价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