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四)实施或者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