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出租汽车必须在批准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异地经营。

出租汽车进入非批准经营区域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承接客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