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地质公园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管委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地质公园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