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核心区内的现有居民逐步迁出。

核心区内的耕地按总体规划全部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

管委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石龙台地等重要地质遗迹区的原始状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