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八条有效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