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