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六条有效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