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一条有效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