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九条有效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点,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量和质的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