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本市的水资源,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划定水功能区。水功能区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