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