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