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按照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牌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牌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三)立杆构筑物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高度每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四)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