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