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和地震预测研究,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和预测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