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