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