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