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可以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等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