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三条有效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