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地震宏观前兆观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