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