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先进行可控制实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和评估,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