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严格限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海域兴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