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