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控制或者消除污染,并向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