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发生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