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