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罚款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