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