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质。禁止在防洪设施及其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进行其他妨碍排洪设施正常使用、养护维修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