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