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